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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法》在2015年底三讀通過,做為全國空間規劃最上位指導規範;全國國土計畫更預計於今(107)年5月公告實施,目前相關公開展覽、公聽會和專案小組會議均已進入尾聲(註1)......而野人不才,竟至影響自身權益重大的法案即將實施之際,才終於翻開法典......配合在慕晢咖啡聆聽之講座及領取之講義,謹與法典研讀心得併做整理如下:
 

(一)感覺得到人性的法律

       「為因應氣候變遷,確保國土安全,保育自然環境與人文資產,促進資源與產業合理配置,強化國土整合管理機制,並復育環境敏感與國土破壞地區,追求國家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乃本法之立法目的。
       這樣的立法目的,在法的世界裡很是特別。
       立法目的多以簡練、絕對中立而似不帶情感的方式呈現,如指導行政行為的《行政程序法》第1條:「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特制訂本法。」;再如環保法規中最重要者《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條:「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藉以達成環境保護之目的。」均如是。絕對中立而不帶情感需意識形態的退隱,意欲服眾則需以公共利益做為制度的依規。
       然而,《國土計畫法》於此則採行了不同的策略,「保育自然環境與人文資產」、「促進資源與產業『合理』(意即有限度)配置」、「追求國家永續發展」等目標已揮別了經濟發展至上的社會通念,顯現了正視氣候變遷而欲採取行動的環境保護意識形態,不僅如此,本法更以立法目的宣示了我國以國家主體之姿將追求的共同願景,並暗示了位於國家之高度應做的價值選擇。可以見得,本法正嘗試著一種全新的治理地位,一種走入社會、進入生活社群、指引國民生活型態的法律地位,以「共同生活願景」取代「公共利益」,不惜顯露意識型態意欲以「共鳴」取代「說服」,立法技術上亦不再墨守理性自持,轉而植入更多感性。
       或許在人類世所造成的第六次生物大滅絕將至而人類竟仍執迷於經濟發展之際,《國土計畫法》已狂吼著力挽狂瀾之歌,只希望如此具有人性的法律,能收「子帥以正,熟感不正」之效!

(二)《國土計畫法》之任務

       在《國土計畫法》公告實施以前,我國並無國土的整體規劃,只有都市計畫、都市以外地區的區域計劃(未經計畫與整合的土地使用管制及開發許可),和對特定區域的管制法令(即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農地、森林、水源、海岸等地區的管制),以及各部門的部門計劃(如交通部的交通建設、經濟部的水利工程級大型科學園區等,多對國土的開發影響深遠)。(註2)本法之任務即在整合當前破碎分裂的土地管制:將區域計劃與都市計畫整合為一個系統,並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土地使用管理整合簡化;現行非都市土地的被動式現況編定及使用管制,將提升為以主動計畫為主的國土空間規劃,並以永續發展與國土秩序為前提,整合各部門計劃的空間課題。(註3)不過,要想達成國土計畫法的目標,國家具有高度的「國家職能」及「國家自主性」是相當必要的。

(三)《國土計畫法》之架構

1. 國土計畫架構(註4):

(1) 全國國土計畫由內政部擬訂,並由行政院核定。
(2)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須遵循全國國土計畫;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擬訂,並由內政部核定。

2.全國國土計畫架構(註5):     

(1)國土計劃法→依本法第9條第1項弟6款訂定「部門空間發展策略」(如經濟部、交通部等部門的制定之整體國家發展策略,以國土空間計畫形式呈現) 
(2)國土計劃法→依同條項弟2款訂定「都市計畫」或「特定區域計畫」
(3)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國家公園計畫、都市計畫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之部門計畫,均應遵循全國國土計畫

       由上述國土計畫架構可見,國土計畫乃層級鎖鍊結構,由最上層的全國國土計劃領導下位階的部門計畫、都市計畫、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及特定區域計畫等,下位階的國土計畫間則彼此平行。然而內政部的國土計畫雖負以空間為出發點來統整國家未來發展計畫之責,卻不能僭越各部門的政策制定權限,因此本法若欲順利實施,需大量的「跨域治理」,跨層級、跨部門、跨區域的合作,始能達到整合之實。理想的狀況是,在全國國土計畫的規劃階段,各部門的政策白皮書已完成空間規劃的草擬,再匯至內政部做整合;惟相關的跨域整合辦法於本法中僅第17條規範正式的行政作業程序,其他如第7條遴聘有關機關代表參與審議會已進入程序後端,似無跨域治理(整合)之實質。

 

 

 

 


註1:內政部營建署全國國土計畫專區(https://www.cpami.gov.tw/%E6%9C%80%E6%96%B0%E6%B6%88%E6%81%AF/%E6%A5%AD%E5%8B%99%E6%96%B0%E8%A8%8A/28426-%E5%85%A8%E5%9C%8B%E5%9C%8B%E5%9C%9F%E8%A8%88%E7%95%AB%E5%B0%88%E5%8D%80.html)
註2:參BLUE城市x步入城市系列講座10(講者:林盛豐)20171204講義,第4頁。
註3:參BLUE城市x步入城市系列講座10(講者:林盛豐)20171204講義,第5頁。
註4:參國土計畫法第11條及第15條。
註5:參BLUE城市x步入城市系列講座10(講者:林盛豐)20171204講義,第13頁;國土計畫法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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